還我村代表的尊嚴
2013-05-05 11:38:27
背景:
1. 村長制度在新界鄉事中存在已久,一直以來都被認為屬於原居民的份內事務,而民政專員只是提供行政協助,直至新世紀來臨,有兩名非原居民提出司法覆核,挑戰非原居民不能享有村代表選舉的投票權及選舉權。於2000年12月,終審法院判二人勝訴,法院認為村代表制度有必要改變,皆因村代表應代表有關鄉村的全部人的權益,而不單只是原居民的。法院亦在判決中清晰指明《基本法》第40條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,並不包括政治權利,換言之,非原居民參與村長選舉並不侵害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。
2. 其後,政府在草擬《村代表選舉條例》時,亦指出雙村長制既符合〈人權法〉及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又可以保障原居民權益。由2003年設立雙村長制至今,政府並不重視村代表及原居民的權責,造成侵蝕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趨勢之時,同時亦漠視村務管理和發展,違背設立雙村長制的理念。
3. 根據FACV 11&13 /2000的終審法院判案書,全體大律師均同意村代表的職務包括以下幾項:
(1) 協助核證村民的原居身分,以便村民根據丁屋政策申請興建丁屋。
(2) 安排擁有原居身分的村民取得地租豁免或地租折減。
(3) 見證及安排山邊土葬。
(4) 見證村民根據《新界條例》申請繼承遺產。
(5) 核證由外國返港的原居民後裔的原居身分,並協助該等人士申請香港身分證。
(6) [就]各種事項充當各個政府機構(特別是民政事務處和地政處)與村民之間的聯絡人,包括:
(a) 根據丁屋政策所提出的興建丁屋申請;
(b) 搬村、因發展而進行的清拆及收回土地;
(c) 把村民關心的問題及作出的投訴向政府機關反映;及
(d) 向村民宣布政府政策及政府通告。
4. 村代表一直保衛自己鄉村的權益,無償地為村民而奔波。在2003年村代表選舉條例實施後,原居民及居代村代表有清晰的權責,工作更為繁重。
5. 然而民政署在2010年4月才發放一季2000元的津貼,並不是薪酬及發還村務支出,只是純粹「作為對村代表對社區的服務的肯定」。但是每個月僅666.6元的村代表金,只能補償小部份的村務支出,談不上是一種對村代表的肯定。相反,這只像是政府對村代表的嗟來之食。
6. 同是為社區服務的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等,每年的薪酬除了是按通脹調整外,還在過去十多年跳升。兩類議員由2001年至今的薪酬調整可見於圖表。而村代表金自2009年後,亦未有過任何調整,可見政府並無意願發展鄉村行政。另外,政府不重視鄉村,使居於鄉村的年輕人不熱衷投入社會及鄉村服務的行列,只會令鄉村的管理斷層,受害的只會是村民及負責地方管理的民政處。
7. 社會進步,鄉村亦應緊隨發展。但當村代表工作日益繁重,而酬金仍未能夠支持村務開支時,村民的公共利益會受到損害。所以,新界關注組建議政府每月向村代表發放10000元的酬金,以支援鄉村行政及對村代表工作的補償。只有提升資源,才能發展出良好系統,培訓鄉村及地方人才,新界事務才可繼續發展。